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07国道(不含)以东、腾飞大街(含)以西、永济路(含)以南、郦道元路(含)以北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南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植保机械、叉车挖掘机类型、装卸搬运机械等。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即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5m-1,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大于1(有可见烟)。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四)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上述区域使用前,应当进行尾气检测,检测合格后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符合使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方可在禁止使用的区域内使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谈球吧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2020年8月31日印发的《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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